學生獎補助

【僑生獎學金】113學年度第1學期「東吳大學學士班優秀僑生獎學金」開始申請

申請期間: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12:00前,完成線上申請表單填寫及資料上傳,逾期將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
1. 經分發或個人申請錄取並就讀本校一學期以上之學士班僑生(不含進修學士班),且具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2. 非應屆畢業之申請者,前學期應修習10學分以上;應屆畢業當學年申請者,前學期修習不得少於9學分。
3. 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85分以上,或班級排名為前8%,且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教育部【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開始申請

1️⃣ 本次為 東吳大學 辦理 教育部113學年第1學期研究所優優僑生獎學金 之申請
申請時間:符合下列資格者,請於2024年11月07日(四) 17:00前,完成本線上表單填寫,逾期不予受理。

2️⃣ 本校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博、碩士班,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院校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東吳大學核發教育部博、碩士班優秀僑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3️⃣ 本要點所指海外優秀僑生,其身分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於本校就學之優秀博、碩士班學生。

4️⃣  須符合以下各項申請資格,未符合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經分發或考試錄取就讀本校一學期以上之博、碩士班僑生(不含在職專班),且具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二、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85分、操行成績85分以上,且至少修習4(含)學分。
三、未享有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各類獎補助金。

【赴陸港澳補助公告】113_1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申請公告(113/08/01-12/31赴陸港澳)

【赴陸港澳補助公告】113_1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申請公告113/08/01-12/31赴陸港澳)

一、 本執行重點依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校務發展計畫辦理。

二、 申請條件

() 本校具在學學籍之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得申請本項補助。

113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開跑

113學年度助學金審查辦法:『東吳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1️⃣ 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特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 要點』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本要點所指海外優秀僑生,其身分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於本校就學之學生。

3️⃣  須符合以下各項申請資格,未符合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經分發或考試錄取就讀本校學士班僑生(不含研究生、延長修業僑生 ),且具正式學籍者。
二、前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以上(一年級新生免附成績)。
三、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四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4️⃣ 申請方式: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應於申請時間內,完成本申請表單填寫及上傳下列文件:
一、歷年學業成績單(含「操行成績」及「取得學分數」),新生免附成績單請改上傳自傳。
二、居留證正面。
三、學生證正反面(加蓋本校在學證明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

【陸⽣獎補助】113學年度第1學期東吳⼤學陸⽣赴外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

【陸⽣獎補助】113學年度第1學期東吳⼤學陸⽣赴外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

一、依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校務發展計畫辦理。

二、申請條件 
    (一) 本校在學陸生赴外研習及學術交流得申請本項補助(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 
    (二) 「赴外研習及學術交流」包含下列活動:
       1. 赴本校協議學校交換研修 
       2. 參加國際培訓或海外研習相關課程
       3. 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

三、補助研習期間: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四、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三)中午12時止。

【陸生-獎學金】113學年度第1學期「東吳大學碩、博士班優秀陸生獎勵」申請公告

一、申請時間:113年10月2日(三)至113年10月18日(五)下午5時止。

二、獎學金分為「學習優異獎勵」及「研究獎勵」等2項,擇1申請:
(一)學習優異獎勵:
1.申請資格:本校在學碩博士班陸生,修讀一學期以上、前學期至少修習一科(不含論文),且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
2.在學期間未受記申誡以上懲處者。

(二)研究獎勵:
1.申請資格:本校在學碩博士班陸生,修讀一學年以上、在學期間每學期至少修習一科(含論文),且歷年學業成績累計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學術研究表現優異,經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學系主任或其他本校專任老師推薦者。
2.在學期間未受申誡以上懲處者。

三、申請方式: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應於申請時間內,逕至「東吳大學電子化校園系統」登記,並同時繳交申請表、 推薦書、成績單等至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兩岸事務中心,相關表件下載如附。

四、核發金額計算方式:由國際交流委員會依當學年度陸生獎學金總額決定之。

五、獲領獎學金者,同時獲頒獎狀乙幀。

六、本案承辦人:兩岸事務中心李冠潔,分機5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