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助公告】115年度高教深耕「境外移地教學補助」第一期申請公告
一、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境外地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 1 學分。學生研習期間應具在學學籍(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教師及學生)。
二、申請文件:申請文件請以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並提交紙本申請表至國際與兩岸事務中心
(一) 申請表(附件01)
(二) 參加學生名單及資訊線上核對表(附件02)
(三) 境外移地教學計畫書:含研習行程及內容、經費需求等(附件03)
三、補助對象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