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勞動部於本(113)年8月26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條文,將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下稱僑外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個月」修正為「最長為1年」,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僑外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規定之限制,例如:僑外生完成本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於本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
(二)又僑外生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同年9月30日,如僑外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一學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