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生】107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台實習事
一、教育部函知各校有關107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台實習事。
二、凡符合「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台實習作業要點 」(如附件)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上述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者,至遲於居留校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函送本部審查。
三、107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需於本(108)年6月10日前彙整函送教育部審查;惟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仍應予受理,並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函送教育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