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地教學補助公告】111學年度陸港澳地區移地教學補助申請公告
一、 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大陸、香港及澳門境外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1學分。
二、 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一、 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大陸、香港及澳門境外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1學分。
二、 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一、公告依據:
本案業經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國際交流委員會(2023年3月27日)審議通過,公告本次獲補助名單。
二、獲補助名單:
經委員會審查,本年度獲獎學生共計17名,名單詳如附件。
三、補助金額將由承辦人另行以電子郵件方式轉知,如於112年3月30日前仍未收到,敬請來信詢問。
四、撥款作業:預計核銷時間為本年度5月,麻煩同學確認郵局帳號資訊是否正確,須更正郵局資料者請回信告知,敬請同學後續注意款項入帳時程。
五、獲補助生義務:請於112年4月21日前,繳交「東吳大學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成果報告」電子檔。(電子檔寄至phoebe@scu.edu.tw 東吳大學兩岸事務中心林佳蓉學姐)
六、本案承辦人:東吳大學兩岸事務中心林佳蓉 ( phoebe@scu.edu.tw ;校內分機5375)
一、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境外地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 1 學分。
二、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參加學生名單(研習期間應具在學學籍)
(三) 境外移地教學計畫書(含研習行程及內容、經費需求等)
三、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申請單位及條件
本校具在學學籍學生(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學生)赴外(不含大陸、
香港及澳門地區)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之證明文件(如:邀請函、接受函、報名確
認函等)
三、補助項目
※此次申請對象為:本(111-2)學期正於境外研修之學生
一、申請條件
(一)在學學籍學生(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學生)赴外研習(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赴外研習內容符合下列之一:
(1)赴本校協議學校交換研修
(2)參加國際培訓或海外研習相關課程
為鼓勵本校經濟弱勢學生拓展自身國際視野,將學習場域延伸至國際,故訂定「東吳大學辦理教育部『高教深耕─扶助攻頂計畫』學生赴外研習助學金實施辦法」,凡符合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
一、適用對象:
具本校正式學籍且在學學生,並符合以下其一資格者,依經濟與文化不利(以下簡稱經文不利)資格者,依經濟條件較為不利者優先補助:
一、獎助依據: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時間:112年2月23日(四)至3月15日(三)下午5時止。
二、獎學金分為「學習優異獎勵」及「研究獎勵」等2項,擇1申請:
(一)學習優異獎勵:
1.申請資格:本校在學碩博士班陸生,修讀一學期以上、前學期至少修習一科(不含論文),且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
2.在學期間未受記申誡以上懲處者。
(二)研究獎勵:
1.申請資格:本校在學碩博士班陸生,修讀一學年以上、在學期間每學期至少修習一科(含論文),且歷年學業成績累計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學術研究表現優異,經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學系主任或其他本校專任老師推薦者。
2.在學期間未受申誡以上懲處者。
三、申請方式: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應於申請時間內,逕至「東吳大學電子化校園系統」登記,並同時繳交申請表、 推薦書、成績單等至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兩岸事務中心,相關表件下載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