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大陸校級交換學生審查標準

大學部學生
(未達班排名85%、操行成績未達80分,或有校規懲處紀錄者,不列入審查)
碩博班學生
(入學後成績總平均未達80分、操行成績未達80分,或有校規懲處紀錄者,不列入審查)
評分項目 說明 評分項目 說明
1. 歷年在校成績:50% 1. 累計班排名為前85%
2. 學業成績計算方式:歷年平均成績x45%+(1-累計班排名百分比)x100x55%
1. 歷年在校成績:40% 於入學後成績總平均在80分(含)以上
2. 自傳、交換動機與讀書計畫:40% 交換動機與讀書計畫一校一份,請針對各校具體描述 2. 自傳、交換動機與讀書(研究)計畫:50% 交換動機與讀書計畫一校一份,請針對各校具體描述
3. 其他有利審查文件:10% 1. 推薦函(至多2封)
2. 檢定/證照(發證時間5年內)
3. 競賽獎狀、課外活動、幹部經歷證明或實習證明(近3年,附官方證明)

備註:
1. 每位同學至多可填寫6個志願,每個志願以1校1學期為單位。
2. 從未赴大陸協議學校交換研修之申請者優先錄取。
3. 總成績相同時,以在校成績高者優先安排志願序,再者以交換動機與讀書計畫、自傳、其他有利審查文件之分數順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