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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助公告】113年度高教深耕「境外移地教學補助」申請公告

一、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境外地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 1 學分。學生研習期間應具在學學籍(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教師及學生)。

 

二、申請文件 (請以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

(一)   申請表(附件01

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助學金】,本校名額各一名

華僑協會總會【僑生獎、助學金】,本校名額各一名。
欲申請者:
1. 印出並填妥「獎學金申請表」或「助學金申請表」。
2. 檢附112學年度成績單(須含學業與操行成績)。
3. 檢附護照及僑居證件影本乙份
4. 檢附申請助學金者,須附清寒證明(由學校或我國駐外單位、保薦單位、保薦委員出具之證明)
5. 檢附113學年度未獲其他濟助或獎學金之證明文件。

上述文件備齊後,10/13前拿到國際事務中心
詳細情形請見附件

114學年度校級赴國外協議校交換申請開跑

114學年度校級赴國外/大陸協議校交換申請開跑

【申請日期】

  • 校級赴外交換/自費研修:113年9月9日至11月8日受理申請,預計於12月底前公告甄選結果。
  • 校級赴陸交換研修:113年10月7日至12月6日受理申請,預計114年3月底前公告甄選結果。

【說明會暨分享會】

  1. 各場次將於9月初陸續開放報名參加,屆時請透過電子化校園系統/東吳APP報名參加。
  2. 活動含美育認證時數1小時,參加超過1場者,仍以1小時列計。
  3. 內容含赴境外交換甄選重要事項說明,並邀請返校交換生分享求學心得。因應113學年度將新增自費研修計畫合作協議校,亦邀請英國愛丁堡納皮爾大學自費研修計畫承辦人蒞校說明。各場次列表如下:

外雙溪校區場次:12:00-13:00

【僑生獎學金】僑聯文教基金會僑生獎學金開始申請!!

申請資格:

凡在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大學部(不含研究所)就讀,並確係海外保送,或港澳考取,或自行來台介考有案之僑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

  1. 上學年度之學業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者。
  2. 本學年度未享有其他任何獎學金者。
  3. 申請僑生以清寒為優先分配,但必須提出清寒證明。

獎項:

合於規定者,每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

申請截止:

113年10月20日前完成填表及資料上傳,俾利學校統一申請喔!!

申請表這裏填

東吳大學與巴拉圭國立亞松森大學締結姐妹校,深化南美洲學術合作

【國際事務中心訊】

東吳大學國際學術交流延伸到南美洲,東吳大學與巴拉圭歷史最悠久且最具影響力的國立亞松森大學(Universidad Nacional de Asunción)於113年9月5日在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舉行簽約儀式,由東吳大學校長詹乾隆與亞松森大學校長Dr. Zully Vera de Molinas教授代表兩校簽署學術交流協議,雙方期待在未來能在外語教學華語教學及永續發展等領域展開深度合作,並藉由師生互訪與交流,推動教學資源及學術研究共享,提升雙方高等教育的質量。

【僑生獎學金】113傑出及學行優良獎學金申請開跑囉!!

申請資格:

  1. 大二或專四以上在學僑生,112學年度學行成績,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80分)以上。
  2.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澳門學生,符合上述資格者,亦得申請。
  3.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4. 碩、博士生不得申請。
  5. 113年度已獲領旨揭獎學金者,明(114)年不得以112學年度學行成績申請本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獎勵金額:

  1. 傑出僑生獎學金3名:每名可獲頒新臺幣50,000元20,000元及獎狀乙紙。

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時限,由最長6個月改為最長1年

一、為簡化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勞動部於本(113)年8月26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條文,將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下稱僑外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個月」修正為「最長為1年」,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僑外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規定之限制,例如:僑外生完成本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於本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

(二)又僑外生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同年9月30日,如僑外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一學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