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校級赴國外交換學生甄選申請說明

(113/9/9更新)

一、依據:本校校級交換學生申請與甄選事宜係依「東吳大學校級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辦理。

二、交換時間(實際研修時間依各協議校行事曆為準):

  • 114學年度第1學期(2025秋季學期):約114年8月至115年1月
  • 114學年度第2學期(2026春季學期):約115年2月至7月

三、申請時間:113年9月9日起至11月8日中午12:00止。

四、可申請學校:

  • 114學年度可申請學校名單、名額及各校規定請參考本網頁右方「114學年度東吳大學校級赴國外交換研修學校一覽表」。
  • 有關各大學簡介、授課課程等,請參考各交換學校網站。
  • 每學期可薦送名額僅供參考。各協議校考量疫情、接待量能及校際交流狀況,仍保有調整之權利。
  • 各校住宿條件不一,少數亞洲及多數歐美學校未有校內宿舍,僅提供推薦之校外之租屋平台或網站供學生參考。學生須自行申請或自覓住處,並承擔相關租賃風險。

五、交換研修費用:參與校級交換研修計畫,研習期間免繳赴研習之協議校學費,須繳交本校全額學雜費及個人機票、簽證、書籍、生活及住宿費等。部分學校另需繳交當地保險及行政作業費用

六、申請資格:

  • 申請及交換期間均應具本校正式學籍(不得為休學或大學部延修第二年),並符合交換學校之規定。
  • 申請人在校表現須符合以下資格:
  1. 大學部學生累計班排名須達85%以內,碩博班學生入學後成績總平均須達80分。
  2. 操行成績須達80分。
  3. 未有校規懲處紀錄者。

七、申請網頁:東吳大學114學年度校級赴國外校級交生申請表

八、申請方式:

  • 填寫線上申請表:點我申請(Google表單,申請人須登入G-mail帳戶填寫)。表單內容含基本資料填寫、申請志願選填(至多選填6個志願,包含交換學期及交換學校)及申請資料上傳。
  • 繳交紙本簽核單:線上表單完成後,查核E-mail印出簽核單,經系主任、院長簽核後,送至任一校區國際事務中心(外雙溪校區:寵惠堂A313辦公室,城中校區:2110辦公室)。紙本資料可檢附於申請表後,俾便系主任及院長參閱,但僅需繳交簽核單至國際事務中心。

九、備審資料:

  • 中文撰打之自傳或履歷1份:沒有既定格式規定,字數約2,000字以內。外生可以英文撰打。
  • 中、外(英或日)文撰打交換研修動機及讀書計畫:檔案格式如附件Form A、Form B (提供word及odt檔案供下載使用),1志願1份,各約2,000字以內。說明如下:
  1. 交換研修動機及讀書計畫以「一校一份」為原則。欲申請上下學期赴同一學校研修者,研修學期欄位選項請皆勾選,交換研修動機及讀書計畫僅須針對該校撰寫一份。
  2. Form A 中文表格、Form B 外文表格可自行延伸或複製使用。
  3. 為利審查作業,文件請依申請志願序排序,並請將中文、外文表格 (Form A、B)合併為一份PDF檔上傳。合併上傳時,所有中文資料請排序在前。
  • 外語檢定成績證明,說明如下:
  1. 須提供114年1月31日前仍有2年內(日文檢定為3年內)有效之成績單影本。超過時限之語檢成績仍視為有效審查文件,唯審查時將酌予扣分。
  2. 各語檢之正式成績單或證明尚未取得者,可先上傳網路查詢成績截圖或相關報考證明,正式語檢成績單影本最晚請於113年11月15日前E-mail至承辦人員余孟儒專員信箱補正:andreyu@scu.edu.tw。
  • 其他有利審查文件:如推薦函、發證時間5年內之檢定或證照、近3年之競賽獎狀、課外活動、實習、幹部經歷等官方證明等。推薦函至多2封,可下載國際處推薦信格式使用(格式供參,推薦人可依照自行需求以一般書信格式推薦;提供word及odt檔案供下載使用)。為利審查及彙整方便,推薦函請勿彌封

十、文件審查重要須知:

  • 國際處將統一委託電算中心查核申請人學籍及在校成績。學生無須再提交中、英文歷年成績單及在學證明。唯新生,轉學生等無前一學年度在校成績者,另將要求提交申請人前校在學成績(須包含歷年總平均及累計班排名),以利資料彙整。
  • 國際處將統一委託德育中心查核學生校內獎懲情況,如有重大違規導致不符合申請資格者,將不予以審查。
  • 交換推薦資格經由國際交流委員會根據各協議校招收原則及赴國外交換學生審查標準及審定,並保留修改交換研習期間之權利。
  • 所有備審資料現階段以校內審查為原則,暫不會提交至協議校。

十一、結果通知:

  • 申請件將送國際交流委員會審查,預計於113年12月底前公告獲推薦名單。接獲通知後需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交換研習資格確認書」及新台幣5,000元保證金,以保留獲推薦資格,否則視同放棄。
  • 凡獲本校推薦者,應配合備妥交換學校要求之各項申請表單。各交換學校將保留審查入學之最終決定權,未獲交換學校審核通過者,即未獲交換生資格。
  • 凡獲交換生資格者,不得要求更換交換學校及交換學期,亦不得無故放棄。
  • 獲本校推薦資格或已獲申請學校錄取者,仍可能因各校審查原則、各地防疫政策等因素導致交換研習計畫暫停,屆時將配合各協議校招生政策辦理。

十二、其他:

  • 依「東吳大學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規定,經核准出境修讀學分之大學部交換學生,須抵免至少1學分。
  • 交換結束後,至遲應於開學一週內完成抵免程序。倘學士班交換生擬於交換結束辦理抵免之後立即畢業,但未依上述期限完成抵免程序,則須註冊延長修業一學期,其修課、繳費依「東吳大學學則」之規定辦理。
  • 若因參加交換計劃而衍生學分抵免等問題,致發生未能如期畢業之情事,學生應自負全責。
  • 交換生須於返台後一個月內繳交交換研習心得報告1份,並分享其赴外交換經驗予本校學生參考。

十三、聯絡人:國際事務中心承辦人余孟儒專員(andreyu@gm.scu.edu.tw),分機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