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助公告】113年度高教深耕「境外移地教學補助」申請公告
一、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境外地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 1 學分。學生研習期間應具在學學籍(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教師及學生)。
二、申請文件 (請以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
(一) 申請表
(二) 境外移地教學計畫書(含研習行程及內容、經費需求等)
(三) 參加學生名單及資訊線上核對表(請使用附件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