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補助

【108年度高教深耕計畫 東吳啟航寰宇翱翔】學生赴外研習補助申請延至108/10/9

一、申請條件
(一)在學學籍學生(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學生)赴外研習(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赴外研習內容符合下列之一:
(1)赴本校協議學校交換研修
(2)參加國際培訓或海外研習相關課程
(3)參加國外學校所主辦之營隊活動
(4)參加國際志工服務之研習或營隊
(5)參加其他具有學術特色研習活動(純屬參訪行程除外)
(三)上項活動若已享落地招待,不予補助;未獲校內外其他單位補助者優先補助。
(四)獲本計畫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108年度高教深耕計畫 東吳啟航寰宇翱翔】邀請國外菁英學者短期學術交流補助

一、申請單位及條件
本校各單位得邀請國外菁英學者來校進行短期學術交流,邀請及補助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學者):
(一)與本校簽訂國際學術交流協議國外學術機構之學者專家
(二)現任國外大學院校或研究機構之國際知名學者專家
(三)其他具特殊專長,對申請單位之教學或學術發展有助益之學者專家。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者專家個人資料表
(三)短期學術交流活動計畫書(含工作日程表、會議議程、經費需求等)

【108年度高教深耕計畫 東吳啟航寰宇翱翔】境外移地教學補助

一、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境外地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1學分。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參加學生名單(研習期間應具在學學籍)
(三)境外移地教學計畫書(含研習行程及內容、經費需求等)

公告修正「東吳大學僑生、外國學生『僑生輔導基金』借貸實施要點」第四、七條

一、為協助家境遭變故經濟困難之僑外生,使其專心向學,順利完成學業,特定訂「東吳大學本校僑生、外國學生『僑生輔導基金』借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考量學生多有學費無法及時支應之情形, 修正本要點第四條;另依秘書室建議有關法規修正及發布相關用字修正本要點第七條。
三、本案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如附件。

公告修正「東吳大學核發教育部博、碩士班優秀僑生獎金申請要點」

一、本案依107學年度第2學期國際交流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修正。
二、因應本處學生相關法規皆須通過國際交流委員會審議且為求文句通順,故修訂「東吳大學核發教育部博、碩士班優秀僑生獎金申請要點」第一、三、四、五、六、八、九條,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要點詳如附件1、2。

【107學年第二學期】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申請資訊

一、 本執行重點依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校務發展計畫辦理。

 

二、 申請條件

(一) 本校具在學學籍之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內容符合下列之一:

1. 赴陸港澳地區本校協議學校交換研修

2. 參加陸港澳地區培訓或海外研習相關課程

3. 參加國外學校所主辦之陸港澳地區營隊活動

4. 參加陸港澳地區之志工服務之研習或營隊

5. 參加陸港澳地區其他具有學術特色研習活動(純屬參訪行程除外)

6. 參加陸港澳地區之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

(三)上項活動若已享落地招待或其他獎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 申請文件,請至線上完成申請填表 

(一) 申請表

(二)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計畫書(含研修或活動時程、主辦單位規劃內容、經費需求等)

【轉知】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本(108)年波蘭語暑期獎學金計畫,歡迎本校同學踴躍申請。

一、依據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相關資訊辦理。

二、波蘭國家學術交流總署與該國大學合作設置旨揭獎學金,由學校統籌辦理及免費提供研習期間之課程及住宿,研習期間分為7月1日至7月29日、7月8日至7月29日、8月1日至8月29日、8月9日至8月30日等四個梯次。

【陸生獎補助】東吳大學陸生赴外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

一、本執行重點依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校務發展計畫辦理。

二、辦理時間為:107年12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受理赴外期間為:107年12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收件截止日期:108年4月30日止)

四、收件方式:

(一)107年12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赴外研習者,需附申請表、計畫書、 成果報告。

(二)108年5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赴外研習者, 先附申請表、計畫書, 返校後再附成果報告。

107學年度第2學期「碩博士班陸生學術研究獎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時間:108年2月12至3月4日。

二、獎學金分為「學習優異獎勵」及「研究獎勵」等2項擇1申請:
(一)學習優異獎勵:

  1. 申請資格:就讀本校1學期以上之碩士班、博士班陸生,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至少修習4學分。
  2. 在學期間未受記申誡以上懲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