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應申請工作許可函並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北市勞運檢字第1143050008號函辦理宣導

外籍學生於有工讀需要時可合法從事工作:

  1. 從事工作前須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函。
  2. 除寒暑假外,一星期工時最長為20小時。
  3. 如違反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緩。
  4. 有鑑於近年來新興產業盛行(如自媒體等),外籍學生若與該產業合作,如與自媒體共同拍攝影片或上節目等,無論是否支領報酬,仍屬工作範疇,需申請工作許可。
  5. 若遇有工作權益事項,可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出申訴。

相關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 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