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06
2025
- 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2月4日僑生畢字第1140071815號函轉勞動部114年1月24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0961B號函辦理。
- 有關「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規定。
一、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案內公告外國人從事調酒工作相關規定如下:
(一)工作內容:
- 酒類及無酒精雞尾酒調製。
- 酒類與雞尾酒相關技術指導及人才訓練。
- 酒單設計及菜單搭配。
- 酒吧管理及營運之教學顧問。
- 顧客服務、體驗及設計。
(二)外國人資格條件:
- 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本標準)」第5條及第8條規定。
-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於酒吧或餐廳,從事調酒工作2年以上之經驗。
- 曾獲國際性個人調酒比賽獎項(獎項詳勞動部公告附表)。
- 曾於獲得國際性獎項之酒吧或餐廳,從事調酒工作或擔任吧臺主管,且工作經驗1年以上(獎項詳勞動部公告附表)。
(三)雇主資格條件:
- 符合本標準第36條規定,並取得飯店、餐廳或酒吧營業登記之相關證明。
- 符合本標準第37條規定。
二、勞動部公告函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