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開跑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臺教文(五)字第1132504636號辦理

113學年度助學金審查辦法:『東吳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1️⃣ 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特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 要點』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本要點所指海外優秀僑生,其身分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於本校就學之學生。

3️⃣  須符合以下各項申請資格,未符合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經分發或考試錄取就讀本校學士班僑生(不含研究生、延長修業僑生 ),且具正式學籍者。
二、前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以上(一年級新生免附成績)。
三、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四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4️⃣ 申請方式: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應於申請時間內,完成本申請表單填寫及上傳下列文件:
一、歷年學業成績單(含「操行成績」及「取得學分數」),新生免附成績單請改上傳自傳。
二、居留證正面。
三、學生證正反面(加蓋本校在學證明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
四、正式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五、其他各類相關文件、證明書等。

5️⃣ 審核方式:由 『東吳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小組進行審核。

6️⃣ 助學金名額 :依教育部當年度核定公告。(113學年度核定32名)

7️⃣ 獎學金金額: 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視會計度預算,由教育部定之。(113學年度每月新台幣3000元)

8️⃣ 獎學金核發期限:
一、 每次核給期限為一年(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但應屆畢結業生次年6月止),按月核發。
二、請領清寒僑生助學金者,如有休學、退學情形時,則自休學、退學次月份起喪失本助學金請領資格。(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三、因休學、退學所出缺之名額,該學年度內不再辦理遞補。

9️⃣ 申請時間:
符合上述資格者,請於2024年11月10日(日)22:00前,完成本線上申請表填寫,逾期不予受理。
本案承辦人:國際事務中心張彥之專員(校內分機5368,電子郵件:phiniec@gm.scu.edu.tw)

點這裏打開線上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