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及條件
本校各單位得邀請國外菁英學者來校進行短期學術交流,邀請及補助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學者):
(一) 與本校簽訂國際學術交流協議國外學術機構之學者專家
(二) 現任國外大學院校或研究機構之國際知名學者專家
(三) 其他具特殊專長,對申請單位之教學或學術發展有助益之學者專家。
二、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附件一)
(二) 學者專家個人資料表(附件二)
(三) 短期學術交流活動計畫書:含工作日程表、會議議程、經費需求等(附件三)
三、補助項目
請提出申請時,應列明經費需求項目與金額(例如生活費、機票費),申請案件依據「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為使用原則,實際補助項目與額度,依該年度核定之經費、申請合格件數酌予補助,並代扣法定所得稅,經國際交流委員會依該年度經費審查核定之後,請申請單位協助核銷事宜。
四、申請時間
申請單位請於每月25日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最終申請日為113/10/25(三)17點前。
五、補助期間
凡於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期間進行學術短期交流之單位,皆可提出申請計畫補助。
六、核銷結案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提供相關單據,並繳交成果報告(附件四),內容應包含短期交流內容、照片實錄、檢討及建議等。
本案承辦人:國際事務中心廖子寧助理,tzunny@scu.edu.tw,分機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