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境外地區(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 1 學分。學生研習期間應具在學學籍(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教師及學生)。
二、申請文件 (請以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
(一) 申請表(附件01)
(二) 參加學生名單及資訊線上核對表(附件02)
(三) 境外移地教學計畫書:含研習行程及內容、經費需求等(附件03)
三、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 本執行重點補助對象包含 1 位帶隊教師及修課且參加活動之學生(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教師及學生)
(二) 提出申請時,應列明經費需求項目與金額(如生活費、機票費等)實際補助項目與額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依該年度經費審查核定之
四、申請時間
即日起,最終申請日為113年10月16日(三)17點前。
五、補助期間
凡於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期間進行境外移地教學之單位,皆可提出申請計畫補助。
六、核銷結案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 2 週內提供相關單據,並繳交成果報告(附件04),內容應包含移地教學內容、照片實錄、檢討及建議等,另檢附參加學生心得報告。
七、本案承辦人:
國際事務中心廖子寧助理,tzunny@scu.edu.tw,分機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