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來函通知修正「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第2點、第3點、第7點,修正內容如下:
(一)僑生申請回國就讀大學學士班當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
1、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聯合分發管道,錄取分發大學各梯次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五名,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
2、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
3、符合前項各款資格,未能於錄取分發當年度註冊入學者,視同放棄申請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二)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
1、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優質(享有聲譽)高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優)之等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確認屬實,並由教育部遴選通過者。
2、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且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憑各採計科目均達A1等第者。
3、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系審查通過後優先錄取者。
4、前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來臺就讀計畫及有利於審查之資料送達本部,由本部組成評審會視年度預算及學生成績表現遴選之。
(三)申請程序:
1、取得第二點及第三點資格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第一學年初領者:海外聯招會或大學之錄取通知書影本及獲獎證明文件。
(2)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2、各校應辦理初核,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於九月三十日前檢送申請人名冊及前款所定之申請文件報教育部申請;教育部承辦單位辦理複審後簽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