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自2021年10月27日起受理申請至2021年11月15日止,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一、獎助宗旨:
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特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之。
二、申請資格:
1.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讀本校之清寒僑生(含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但不含研究生、延畢僑生。
2. 前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以上(一年級新生免附成績)。
3. 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4. 清寒認定:
(1)由僑生所提供正式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綜合考評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5.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申請時程:
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至「東吳大學電子化校園系統」(http://www.ecampus.scu.edu.tw/portal/index.aspx) →「校園行政服務」→「獎助學金申請」→「僑外生申請作業」→「填寫清寒僑生申請單」線上填寫表單。申請同學完成線上表單後,請務必列印申請表及繳交檢附相關資料至外雙溪校區國際事務中心郭玟圻專員。(線上申請表未列印、資料未備齊者,不予受理)
四、檢附資料如下:
1.填妥線上申請表後下載申請表件
2.海外清寒證明書
3.前一學年成績單(新生免附)
4.各類相關文件、證明書等
五、本案承辦人:
國際事務中心郭玟圻專員(校內分機5367;kiki@scu.edu.tw)
★「東吳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如附件,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