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為人文及社會科學基礎研究人才向下扎根,選送優秀大學部學生赴國際知名大學進修,增進參與國際學術社群之機會,拓展全球視野及深耕臺灣特色價值,提升未來於國際深造發展之競爭優勢,依據教育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計畫甄選簡章。
二、進修性質及時間:
選送學生為訪問交換學生身分,赴歐美重點大學進修1年。配合國外進修機構入學時間,自民國111年秋季學期起至112年春季學期止,共計1學年。
三、進修機構:本計畫簽約合作之歐美重點大學。
視本部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與國外進修機構協商結果定之。111年度預定選送之進修機構如下,每名學生限擇1類申請。如國外進修機構及名額更動,將另行公告。
(一) A類:修習英語系國家大學部課程,以15名為原則。
1.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2. Barrett, The Honors College,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USA
3.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UK
4.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UK
5. University of Toronto, Canada
6.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二) B類:修習非英語系國家大學部課程,以15名為原則。
1. University of Tübingen, Germany
2. Sciences Po, France
(三) C類:修習研究所課程,以15名為原則。
1.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2.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四、獎助項目及額度:
(一) 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新臺幣6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二) 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國外進修機構所需學費一經核定,檢據核實報支。學費匯率以繳費當日為準。學費認定有疑義時,由計畫辦公室審核認定之。
(三) 國外生活費:按實際停留月數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5,000元,自抵達國外進修機構當日開始計算,不足1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至多補助10個月,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件,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40萬元。
五、申請資格:
申請學生必須符合以下各項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 學生身分規定(每名學生限擇1類申請):
配合A、B及C類進修機構,規定如下:
1. A類、B類: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主修或雙主修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大二(含)以上之大學部在學(非應屆畢業)學生(不含五專部學生),且未來有志從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研究者。
2. C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大學部在學學生,或107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學士學位者,並將於110學年度秋季學期進入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研究所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就讀,或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逕讀博士班者。
(2) 110學年度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人文或社會科學相關學系碩士班一年級在學學生(非碩士在職專班)。
(三) 具備相關語言能力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本身表現之資料。
(四) 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1年以上之留學獎補助。
(五) 曾獲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日期: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及資料繳交,網址為http://goo.gl/UNJ3HB。
七、申請資料:
應繳交之申請資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及聲明書:線上填寫報名表完成後,應下載及列印聲明書(附件一)簽名蓋章後上傳。
(二) 自述:以2,000字為限,內容應包括個人學習經驗、參與學術活動、專題計畫或研究經驗、個人傑出表現、至國外機構進修之學習規劃、生涯規劃等。
(三) 個人作品1件:如學期報告、專題寫作等各類作品(如為共同作者應說明自身貢獻)。
(四) 大學歷年在校成績單及名次證明掃描檔。
(五) 推薦信1封:由推薦人以公務信箱自行email至計畫辦公室電子信箱(bunban@sinica.edu.tw),或掛號郵寄至計畫辦公室(地址:11529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30號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收)。推薦人選擇掛號郵寄者,請於信封彌封處簽名。推薦信應於110年10月31日前寄達。
(六) 語言能力證明:申請人應依類別提出下列語言能力證明,並須達到國外進修機構之語言能力要求(請至本計畫簽約合作之歐美大學網站查詢),始取得分發資格。如未於110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列語言能力成績單正本者,A、C類可先繳交網路成績單或已報名考試之證明,最遲應於複試前補交語言能力成績單正本。B類申請者因德語及法語考試場次較少,依當年度計畫辦公室公布之考試日期場次為準,並繳交已報名考試之證明。
1. A類、C類:應提出TOEFL iBT總分90(含)以上,或IELTS總分6.5(含)以上之語言能力成績證明。
2. B類:應提出德語或法語任一語言之能力成績證明,德語Zertifikat Deutsch成績B1(含)以上,或TestDaF 第三級(含)以上;法語DELF/DALF或TCF / TCF DAP成績B2(含)以上。
(七) 身分證及學歷證明:應繳交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掃描檔,C類第一項申請者並應於110年4月30日前,提出110年秋季學期碩士班(非碩士在職專班)或學士逕讀博士班錄取證明,否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八) 前開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並於複試時繳驗第4、第6、第7項文件之正本。除推薦信外,電子檔限pdf格式。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九) 若線上報名繳交資料及推薦信傳寄申請作業中,有任何1項未完成者,皆視為申請資料不齊全,不予受理。
八、其他相關資訊:
含審查程序、經費請撥及結報、選送學生應盡事宜和注意事項等內容,敬請詳閱本公告實施要點及簡章。
九、承辦人資訊:
校內承辦:國際事務中心李景根組員(校內分機5369;rheinli@scu.edu.tw)
校外主辦:教育部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人才跨國培育計畫辦公室(02-2652-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