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6
2018
說明:教育部來函再次重申應以「對等互惠」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另,檢附教育部99年7月26日臺陸字第0990125496號函(附檔1)及100年6月7日臺陸字第1000094868號函(附檔2)提供參考。
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070089425號函.pdf
附檔1教育部990726函及附件.pdf
附檔2教育部1000607函及附件.pdf
說明:教育部來函再次重申應以「對等互惠」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另,檢附教育部99年7月26日臺陸字第0990125496號函(附檔1)及100年6月7日臺陸字第1000094868號函(附檔2)提供參考。
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070089425號函.pdf
附檔1教育部990726函及附件.pdf
附檔2教育部1000607函及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