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僑外生畢業後申請居留延期留臺覓職事宜

僑務委員會來函請本校加強宣導來臺就學之僑生,畢業後得依相關辦法辦理申請居留延期留臺覓職事宜,法規內容如下: (一)「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之1:有關外國人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來臺就學之僑生畢業後,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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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函_0.PDF 112.8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