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2
2021
一、僑委會來函說明配合政府宣示「以續留技術人員等方式,讓人才留臺」政策,該會配合執行鼓勵僑生畢業後運用下列兩種管道申請留臺工作:
(一)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現行外國人才得在臺從事之工作,包括:
1、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2、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學校教師;
4、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藝術及演藝工作。
(二)依「評點制」申請:來臺求學且畢業的僑外生,經我國政府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我國文化及語言與生活據一定程度了解,允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在臺工作,政府自103年7月3日起新增「評點制」,該制度不再以聘僱薪資作為單一要求,而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特殊專長、語言能力、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等8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符合資格。迄110年2月計有19,075人次通過核可留臺工作,其中僑生為7,952人次、港澳生為2,364人次,佔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