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4
2020
一、 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大陸、香港及澳門境外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1學分。
二、 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參加學生名單(研習期間應具在學學籍)
(三) 境外移地教學計畫書(含研習行程及內容、經費需求等)
三、 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 含1位帶隊教師及修課且參加活動之學生。
(二) 實際補助項目與額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依該年度經費審查核定之。
四、核銷結案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提供相關單據,並繳交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移地教學內容、照片實錄、檢討及建議等,另檢附參加學生心得報告。
五、補助期間: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六、申請時間: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如移地教學係在110年5月1日至7月31日舉辦,請務必於4月3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七、本案承辦人:兩岸事務中心林佳蓉組員,phoebe@scu.edu.tw,分機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