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執行重點依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校務發展計畫辦理。
二、 申請條件
(一) 本校具在學學籍之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內容符合下列之一:
1. 赴陸港澳地區本校協議學校交換研修
2. 參加陸港澳地區培訓或海外研習相關課程
3. 參加國外學校所主辦之陸港澳地區營隊活動
4. 參加陸港澳地區之志工服務之研習或營隊
5. 參加陸港澳地區其他具有學術特色研習活動(純屬參訪行程除外)
6. 參加陸港澳地區之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
(三) 上項活動若已享落地招待或其他獎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 申請方式,請至線上完成申請填表,才算完成案件申請 http://icae-exchange.scu.edu.tw/files/87-1025-326.php ,並於系統上傳下列附件文件:
(一) 申請表(該紙本需送至外雙溪校區國際事務中心陳語婕)
(二)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計畫書(含研修或活動時程、主辦單位規劃內容、經費需求等)
(三)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機構同意書或確認函、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之證明文件(如:邀請函或接受函或報名確認函等),附有價格的電子機票或代收轉付收據,及會議議程,前述文件應於申請時繳交。
四、 補助項目
提出申請時,應列明經費需求項目與金額(如生活費、機票費等)。實際補助項目與額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依該年度經費審查核定之。
五、 申請時間
(一)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線上申請至108年10月15日17點止。
(二)本期可申請補助的時間為108年8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者,請欲在8月至12月赴外研習,務必提前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六、 核銷結案
經核定補助之學生應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提供相關單據, 於12月國際中心將以郵件通知獲補助者繳交2,000字以上成果報告 ,內容應包含活動簡介、研習成果、學生心得、照片實錄、檢討及建議等。
七、相關文件:
(一)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執行重點.doc
(二)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申請表.doc
(三)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計畫書.doc
(四)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成果報告.doc
八、本案承辦人:國際事務中心陳語婕,naviaispeed@gm.scu.edu.tw ,分機5365。
九、其他事項
(一)1072獲補助之申請同學,請儘速繳交成果報告,以免影響爾後申請補助之權益。
(二)該補助項目如為移地教學或享有落地接待者,依規定不予補助,敬請留意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