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4
2019
一、依據108年8月14日臺教文(五)字第1080118488號函辦理。
二、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外國人如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依第68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三、暑期為學生打工高峰期,僑外生如有工讀需求,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經獲該部核發工作許可者,始可在臺合法打工,否則即屬非法工作,將以違反本法第43條規定,依第68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