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外籍人士或國外留學生來臺打工或實習者,應遵循就業服務法及觀光法規相關規範。

一、依交通部觀光局108年4月22日觀業字第1083001206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外籍人士或國外留學生除應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外,未經考試及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不得執行導遊業務,倘查有違規情事,將依法裁罰。有意擔任外語導遊之僑外生,應依法參加考試取得證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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