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第二學期】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申請資訊

一、 本執行重點依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校務發展計畫辦理。

 

二、 申請條件

(一) 本校具在學學籍之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內容符合下列之一:

1. 赴陸港澳地區本校協議學校交換研修

2. 參加陸港澳地區培訓或海外研習相關課程

3. 參加國外學校所主辦之陸港澳地區營隊活動

4. 參加陸港澳地區之志工服務之研習或營隊

5. 參加陸港澳地區其他具有學術特色研習活動(純屬參訪行程除外)

6. 參加陸港澳地區之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

(三)上項活動若已享落地招待或其他獎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 申請文件,請至線上完成申請填表 

(一) 申請表

(二)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計畫書(含研修或活動時程、主辦單位規劃內容、經費需求等)

(三)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機構同意書或確認函、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之證明文件(如:邀請函或接受函或報名確認函等),附有價格的電子機票或代收轉付收據,及會議議程,前述文件應於申請時繳交,至遲應於研習活動開始前1週補繳。

 

四、 補助項目

提出申請時,應列明經費需求項目與金額(如生活費、機票費等)。實際補助項目與額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依該年度經費審查核定之。

 

五、 申請時間

(一) 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線上申請至108年5月15日17點止。

(二) 本期可申請赴外研習時間為108年1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欲在5月至7月赴外研習,請務必提前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六、 核銷結案

經核定補助之學生應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提供相關單據,並繳交2,000字以上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活動簡介、研習成果、學生心得、照片實錄、檢討及建議等。

 

七、相關文件:

(一) 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執行重點.doc

(二) 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申請表.doc

(三) 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計畫書.doc

(四) 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成果報告.doc

 

八、本案承辦人:

請詳讀上述申請說明及條件,若有問題請洽國際事務中心陳語婕助理,naviaispeed@gm.scu.edu.tw,分機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