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執行重點依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校務發展計畫辦理。
二、辦理時間為:107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止。
三、申請條件
(一) 本校在學陸生赴外研習及學術交流得申請本項補助(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
(二) 「赴外研習及學術交流」包含下列活動:
1. 赴本校協議學校交換研修
2. 參加國際培訓或海外研習相關課程
3. 參加國外學校所主辦之營隊活動(享落地招待之活動除外)
4. 參加國際志工服務之研習或營隊
5. 參加其他具有學術特色研習活動(純屬參訪行程除外)
6. 參加並修習移地教學課程
7. 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
四、申請文件
(一) 參加前述第 1-5 項活動者,請備以下申請文件:
1. 赴外研習補助申請表
2. 赴外研習計畫書(含研修或活動時程、主辦單位規劃內容、經費需求等)
3. 赴外研習機構同意書或確認函,前述文件應於申請時繳交,至遲應於研習活動開始前1週補繳。
(二) 參加前述第 6 項活動者,請備以下申請文件:
修習移地教學課程補助申請表
(三) 參加前述第 7 項活動者,請備以下申請文件:
1. 赴外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補助申請表
2. 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之證明文件(如:邀請函、接受函、報名確認函等)
五、補助項目:補助赴外研習及學術交流助學金之額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依該年度經費審查核定之。
六、結案報告: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繳交2,000 字以上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研習成果、學生心得、照片實錄、檢討及建議等。
七、本案聯絡人:兩岸事務中心朱賢丁專員,分機5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