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06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一、公告依據:依據教育部民國107年4月20日臺教文(五)字第1070059122號函,辦理大學校院106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二、資格說明: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106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本中心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