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申請

線上工作許可證申請連結: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

壹、適用對象: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且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入學之僑生。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之港澳生。

貳、線上申請方式:

至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證申請"網頁註冊帳號。

註冊完畢後登入該網頁,點選案件管理>學生案件管理>新增申請案件,輸入相關資料並上傳以下文件

  (一)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經學校註課組加蓋註冊章或提供當學期在學證明)。

  (三)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四)外國留學生除檢附前三項文件外,另應檢附經國際處用印之申請事由(格式不限)。

繳交審查費(每人新臺幣100元整)。申請人可至郵局利用郵政劃撥繳納,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機關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至郵局劃撥繳費完畢後,將交易日期、交易局號、郵政劃撥收據編號填入系統中。

點選"上傳案件"。

點選"送學校審核"送出工作證申請。

送出後可於案件管理>學生案件管理>學生查詢及維護申請之案件查詢申請進度。

系統操作手冊:https://ezwp.wda.gov.tw/wcfonline/wSite/download/student.pdf

参、其他相關規定: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其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未依前項規定者,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五、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單位。

六、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惟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檢附經學校註課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

七、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並至機關指定櫃檯送件申請,於指定期限內憑收件回條至機關指定櫃台領取,逾期機關將以掛號寄出。(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八、查詢電話:(02)23801708、23801711、23801714、23801715、23801725。註: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輔導入學之僑生倘自行轉讀或升讀補習或進修學校、進修部、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含各級學校夜間部)者,不得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