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及出入境事宜

僑生出入境事宜

僑生入學後,在學期間及休學、復學、退學、畢業返僑居地時,應依規定辦理出入國手續。 

壹、申請方式 
一、僑生在學期間寒、暑假或因特殊事故返僑居地申請出入國,應告知國際事務中心。 

二、僑生因休學、退學、畢業返僑居地申請出入國方式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台灣地區居留證之僑生因休學、退學、畢(結)業返僑地申請出國,持休、退、畢業證書逕向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出境。           

(二)、港澳學生因復學申請入國,應逕向香港中華旅社洽辦。 

(三)、持外僑居留證之僑生休學、退學、畢業出境無須辦理出國手續,其外僑居留證於出國時由航警人員收回。

 

僑生居留事宜

海外僑生來台升學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辦理在台居留。以下依其入境所持證件及分發方式,分別敘明:

壹、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在台無戶籍者,應申辦「台灣地區居留證」,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於入境後(十五日)內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
二、應檢附證件:

      (一)、入台簽證或居留證副本。

      (二)、僑居地身分證正本。

      (三)、二吋相片二張 。

      (四)、居留申請書。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居住證明。

      (七)、入學通知書。

      (八)、在學證明。

      (九)、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僅港澳地區同學需檢附)。

      (十)、僑居地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收據(僅港澳地區年滿20歲者需檢附)。

貳、 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在台原有戶籍者,應申辦「恢復戶籍、請領身分證」,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於入境後三十日內--向原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 
二、應檢附證件:經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

參、持外國護照之海外保送僑生以「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入境者,應辦「外僑居留證」

一、以「停留簽證」入境者:應先辦「改停留簽證為居留簽證」後再辦「外僑居留證」。
二、以「居留簽證」入境者直接辦理「外僑居留證」。
三、「外僑居留證」效期為一年,期滿前應自行前往所屬移民署地區服務站辦理延期, 逾期除罰款外,將限期出境。 
*延修生:先向註冊組申請『延修證明書』,憑證向生活輔導組申請 『延期居留公文』。 延期居留應帶證件:『延期居留公文』(限延修生)、學生證、居留證、護照。

肆、僑大分發者:

一、持外僑居留證者:應至移民署地區服務站辦理地址異動登記。
二、台灣地區居留證者:辦理出入境或居留延期時應先辦理地址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