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地教學補助公告】112學年度陸港澳地區移地教學補助申請公告

一、陸港澳地區移地教學補助依「東吳大學境外移地教學補助執行重點」實施,並以兩岸事務中心預算補助陸港澳地區項目。

二、申請單位及條件

凡本校開設之課程,有全部或部分須移往大陸、香港及澳門境外地區講授之必要,該課程所屬單位得因應授課教師(含專、兼任)教學需求提出申請,境外移地教學課程之學分數不得少於1學分。

三、申請文件

() 申請表

() 參加學生名單(研習期間應具在學學籍)

() 境外移地教學計畫書(含研習行程及內容、經費需求等)

四、補助對象及項目

() 1位帶隊教師及修課且參加活動之學生。

() 實際補助項目與額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依該年度經費審查核定之。

五、核銷結案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提供相關單據,並繳交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移地教學內容、照片實錄、檢討及建議等,另檢附參加學生心得報告。

六、補助期間:11281日至113731

七、申請時間:11341日至52 (如移地教學係在11251日至731日舉辦,請務必於5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八、本案承辦人:兩岸事務中心李冠潔,rikanketsu@scu.edu.tw分機5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