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獎補助】112年度教育部「新南向學海築夢」鼓勵大學校院海外專業實習獎助申請公告

一、辦法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辦理校內獎助甄選申請。

二、補助目的:選送本校優秀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新南向國家 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18國。

三、補助辦法:

  1.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2. 東吳大學辦理教育部「新南向學海築夢」補助作業辦法。

四、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2年2月9日(週四)17:00止,欲申請之校內教師,請依規定時程繳件,逾期不予受理。欲申請計畫之主持人,敬請先與本案校內承辦人聯繫,以便開通計畫系統權限。

五、申請資格:

  1. 計畫主持人應為本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1名,共同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2. 選送生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3. 選送生於提出申請及赴外實習時,均須具有本國大專校院正式學籍且就讀1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休學學生及職專班生不可申請。
  4. 同一選送生、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繳交文件:

  1. 計畫申請表。
    (1) 選送生甄選方式(含專業能力及語文能力等)由計畫主持人自訂,並述明於計畫申請表。
    (2) 計畫主持人於訂立甄選及補助方式時,須針對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學生申請者述明執行方案。
    (3) 其他計畫內容,請務必依照教育部補助要點及本校補助作業辦法詳細規劃。
  2. 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或合作契約影本。該項資料如為非英文之外文,應併附中譯文。
  3. 註明本計畫並未藉助獲委託仲介公司辦理之聲明書。

七、審查程序:

  1. 各計畫主持人提交計畫申請表等應繳文件,並繳交至國際處國際事務中心。
  2. 各計畫案,將依照教育部要點內容進行審閱,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確認選送計畫。
  3. 視教育部當年度核定各計畫案補助金額,公告獲獎計畫。

八、補助期限:實習期間扣除交通時間須至少30日(赴印尼實習者須至少連續25日),且至多以1學年為補助上限。

九、履行義務:

  1. 獲獎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選送學生應出席「選送生赴外專業實習前行說明會」及「經驗分享座談會」。
  2. 獲獎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選送學生須簽署「行政契約書(如附件)」後,方可領取補助與出國研修。
  3. 獲獎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選送學生回國後,需於期限前繳交個人心得報告及核銷相關資料。獲獎申請者將無償授權教育部為業務推動使用,擇優分享於其網站並應出席教育部相關留學宣導活動之經驗分享座談會,進行國外研修或實習經驗分享。
  4. 如選送計畫之學生屬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者,獲獎生須配合相關時程回報赴外狀況。

十、本案承辦人:國際事務中心余孟儒,分機5369,E-mail: andreyu@s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