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申請資訊

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補助

一、 本執行重點依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校務發展計畫辦理。
二、 申請條件
(一) 本校具在學學籍之學生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內容符合下列之一:
1. 赴陸港澳地區本校協議學校交換研修
2. 參加陸港澳地區培訓或海外研習相關課程
3. 參加國外學校所主辦之陸港澳地區營隊活動(享落地招待之活動除外)
4. 參加陸港澳地區之志工服務之研習或營隊
5. 參加陸港澳地區其他具有學術特色研習活動(純屬參訪行程除外)
6. 參加陸港澳地區之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

三、 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及學術交流計畫書(含研修或活動時程、主辦單位規劃內容、經費需求等)
(三) 赴陸港澳地區研習機構同意書或確認函、參加國際競賽或會議發表之證明文件(如:邀請函、接受函、報名確認函等),前述文件應於申請時繳交,至遲應於研習活動開始前1週補繳。

四、 補助項目
提出申請時,應列明經費需求項目與金額(如生活費、機票費等)。實際補助項目與額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依該年度經費審查核定之。

五、 申請時間
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第一期赴外研習時間為107年8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申請截止日為107/11/1(四)17點前。 欲在11月至12月赴外研習,請務必提前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六、 核銷結案
經核定補助之學生應於活動結束後2週內提供相關單據,並繳交2,000字以上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活動簡介、研習成果、學生心得、照片實錄、檢討及建議等。

七、本案承辦人:國際事務中心傅雅雯助理,ashanti@gm.scu.edu.tw,分機5365。

八、申請相關文件請查網頁附件下載,並上網線上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