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申請】108-2東吳大學戴氏基金會「東吳優秀國際人才」培育計畫獎助申請

一、獎助依據:
(一)依據「東吳大學戴氏基金會東吳優秀國際人才培育計畫獎助學金設置要點」規定辦理,並由國際交流委員會擇優補助。
(二)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本獎助計畫將改為每學年辦理乙次,如預計於109學年度赴外者,請務必於此次計畫時程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者於提出申請選送及前往交換研習時均應具有本校正式學籍 且就讀1(學)年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在學期間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
(三)申請自獎助學金公告之次一學期起,已獲得交換資格或預計於該次一學期起赴境外大學進行交換學習,預定之交換研習期間及學校應於本獎助金申請時提出。
(四)在學期間未曾獲得本獎助學金之補助。


三、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2020年6月1日(一)17:00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完成線上表單填寫及文件上傳,並將下列表件紙本送交所屬之學系、院審核簽章後,繳交至兩校區國際事務中心(雙溪校區A313室;城中校區2110室)。
(二)紙本需繳交文件如下:
1.申請表(線上表單列印紙本後親筆簽名);
線上表單:http://icae-exchange.scu.edu.tw/files/87-1025-349.php
2.108學年度第2學期在學證明正本一份;
3.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請務必於成績單標註「累計學業平均成績」及「班、系累績排名百分比」;
4.中英文讀書計畫一份(各約2,000字)
5.如申請學校符合世界大學排名證明(符合者請檢附證明);
6.如屬家境清寒者,另檢附家庭經濟住況自述表及下列任一清寒證明文件:
(1)持直轄市、縣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 明者,檢附市(縣)主管機關開立之補助證明;
(2)家庭總所得前一年未達新台幣七十萬元者,檢附家庭綜合所得稅單正本及戶籍謄本影本;
(3)境外學位生可提供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並應檢附證明文件之中譯本;
(4)其他與家庭經濟自述表內容相符之有利證明資料。


五、其他注意事項:
請詳見本公告附件或參考計畫補助要點→http://icae.scu.edu.tw/zh-hant/node/64


六、本案承辦人:
國際事務中心李景根組員,rheinli@scu.edu.tw,分機: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