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修訂內容,自即日起生效。

一、公告依據:

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30日臺教高(二)字第1080179713C號函,公告「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修訂事宜。

 

二、修正內容:

修正「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以個別學校辦理之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詳細修正後法規條文,敬請參考本公告附件。